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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作者:NaYa 发布时间:2018-11-20

据悉,《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印发。全文如下:
 
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控制要求(试行)
 
为增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效应对日益凸显的臭氧污染问题,推动空气质量改善,特制定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相关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以碳计)。
 
二、适用范围
 
本要求为技术指导性文件,适用于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国家及地方发布(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加油站、储油库等)行业污染物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中对VOCs有作出规定的,按相关标准及要求执行。
 
三、排放控制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参照表1要求执行。
 
 
2.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测算
 
焚烧、氧化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非焚烧、氧化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为排放浓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人为稀释排放。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公式(1)进行计算。
 
 
(二)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1.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流经下列设备与管线组件时,要对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其他密封设备。
 
2.泄漏认定
 
出现以下情况,则认定发生了泄漏:泵、压缩机、搅拌机的轴封等动密封点,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2000?mol/mol;设备与管线组件的静密封点,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500?mol/mol;密封点滴漏超过3滴/分钟。
 
3.泄漏修复
 
当发生泄漏时,要对泄漏源予以标识并及时维修。首次维修在自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首次修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拧紧填料螺栓或螺母、加注润滑油、确保在设计压力和温度下密封冲洗正常运行。
 
(三)工艺过程控制要求
 
1.含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
 
(1)物料储存
 
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中。盛装含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储存室内,或至少设置遮阳挡雨等设施。
 
(2)物料转移和输送
 
含VOCs物料应优先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并在运输和装卸期间保持密闭。
 
2.以VOCs为原料的物料投加和卸放
 
(1)含VOCs的液体物料应采用高位槽或计量泵投加;投加方式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加料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
 
(2)采用高位槽或中间罐投加含VOCs的液体物料时,所置换的废气应配置蒸气平衡系统或废气收集系统。
 
(3)粉状物料投料应采用自动计量和投加,或采用固体投料器密闭投加,且收集投料尾气至废气收集系统。
 
(4)投料和卸(出、放)料应密闭,如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3.化学反应单元
 
(1)反应釜的进料口、出料口、观察孔、设备维护孔以及搅拌口等应保持密闭。
 
(2)反应釜进料置换废气以及氧化、氢化、酯化、磺化、卤化、烷基化、酰化、羧基化、硝基化等反应尾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4.分离精制单元
 
(1)干燥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若未采用密闭设备,则应在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相关操作,或者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2)固液分离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的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若未采用密闭设备,则应在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相关操作,或者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3)蒸馏装置排放的废气应经冷凝装置冷凝,不凝尾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4)萃取、吸附等装置排放的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5)有机高浓度分离母液应密闭收集,母液储槽废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5.抽真空系统
 
(1)对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无泄漏泵,泵前与泵后应设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
 
(2)因工艺需要使用水喷射真空泵和水环真空泵的,配置循环水冷却设备和水循环槽(罐),水循环槽(罐)密闭,并排气至废气收集系统。
 
(3)真空泵排放的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
 
(四)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1.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按表1要求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不低于15米,如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按相应标准的50%执行。
 
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可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废气的,一栋建筑一般只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新建项目环评文件中应论述排气筒数量和高度设置的合理性。排气筒要按照《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
 
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3.检维修护
 
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五)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产生逸散VOCs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密闭设施外任意一点VOCs(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中的任一种污染物瞬时排放浓度值大于表1限值要求2倍的,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
 
2.企业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VOCs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可超过10mg/m3。企业边界VOCs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可超过4mg/m3。
 
3.经论证确定无法进行密闭的有VOCs逸散生产或服务活动,可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要密闭,不应露天和敞开式涂装、流平、干燥作业(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但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专门分析)。不能密闭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正常生产状态下,密闭场所的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或破损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需要打开的,设置双重门。
 
4.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需采用无泄漏泵,装运挥发性物料的容器需加盖。漆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废弃物等,产生后马上密闭,或存放在不透气的容器、包装袋内,贮存、转移期间保持密闭。
 
5.密闭式局部收集的逸散的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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